敬請轉知會員領有建築物室內裝興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開業建築師得免參加回訓即可於有效期限屆滿時換證
發 文 單 位: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 文 字 號:全建師會(103)字第0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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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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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轉知 貴會會員領有建築物室內裝興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開業建築師得免參加回訓即可於有效期限屆滿時換證,請查照。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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