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重申「新設建築物申請用電時務必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相關規定留設配電場所」,詳如說明。
發 文 單 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發 文 日 期:2018-05-11 發 文 字 號:新竹字第1078046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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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05-16 收 文 字 號:第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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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重申「新設建築物申請用電時務必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相關規定留設配電場所」,詳如說明。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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