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函有關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已興建完成但未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依「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其從寬認定文件如說明。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18-07-27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建字第1076096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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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08-01 收 文 字 號: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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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函有關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已興建完成但未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依「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其從寬認定文件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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