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臺北市政府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8-09-14 發 文 字 號:府授都建字第1076025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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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09-20 收 文 字 號:第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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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臺北市政府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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