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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容積代金預先繳納作業說明」1份。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18-10-01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粽字第1076036797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10-09
收 文 字 號:第852號
瀏覽人次:721次

一、本作業申請對象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提出容積移轉申請,並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之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人。

二、容積代金預先繳納作業流程:

(一)通知時點:依本市容積代金作業流程,於本局委託三家專業者提交估價報告書後,若報告書內估價金額差距符合「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本局依程序進行估價報告書審查作業並同時告知申請人預先繳納容積代金之程序。

(二)開立預先繳納證明:本局收受預先繳納之容積代金後,開立收據送申請人留存,申請人並得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建造執照,容積代金估價階段與建造執照審查階段得併行。

(三)容積代金找補作業:俟容積代金報府核定金額後,申請人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完竣容積代金找補作業,本府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三、容積代金預先繳納金額採用三家專業者提交估價報告書內估價金額中位數。

四、申請人預先繳納容積代金後,如因故申請退回全額款項或因找補作業退回部分款項,僅得就原預繳款項額度內申請退回,退回款項不含孳息。

五、本容積代金預先繳納作業係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申請,申請與否均不影響容積代金作業程序。

六、本容積代金預先繳納作業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受理申請。


http://www.udd.gov.taipei/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11467&Inde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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