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使用者
密 碼
線上服務區
建照執照審查掛號
指勘掛號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查核意見查詢
室內裝修審查掛號
南投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
本會活動相本
檢視其他相本
                              
請輸入查詢字串
關鍵字
 

版本:2.3.10
版本說明
系統資訊
瀏覽人數: 02957162 人

HOME > 公文資訊 > 公文文章內容
 
內政部函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之「電梯間」範圍。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18-10-12
發 文 字 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079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10-17
收 文 字 號:第877號
瀏覽人次:309次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南市政府107年8月2日府工管一字第1070665584號函及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07392128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該款為防火避難設施設置數量或等級之計算依據,為維護公共安全,上開規定所稱「電梯間」,指昇降機道,依同編第1條第46款「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


如題




= 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