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之「電梯間」範圍。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18-10-12 發 文 字 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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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10-17 收 文 字 號: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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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南市政府107年8月2日府工管一字第1070665584號函及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07392128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該款為防火避難設施設置數量或等級之計算依據,為維護公共安全,上開規定所稱「電梯間」,指昇降機道,依同編第1條第46款「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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