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關於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精神病院、傳染病院、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康復之家等用途之病房,其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字 號: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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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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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關於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精神病院、傳染病院、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康復之家等用途之病房,其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8日衛部照字第1031561085號函辦理,並復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3年4月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2588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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