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109年4月16日府建管字第10900750091號令一份,自即日起實施。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0-04-16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090075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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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0-04-20 收 文 字 號: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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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因應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營造業缺工及專業廠商不足等影響營建產業營運,
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領得本縣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且至109年4月15日仍為有效者,除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
第1項規定之建築期限外,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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