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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109年4月16日府建管字第10900750091號令一份,自即日起實施。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0-04-16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090075009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0-04-20
收 文 字 號:第269號
瀏覽人次:1003次

 一、依據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因應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營造業缺工及專業廠商不足等影響營建產業營運,
   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領得本縣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且至109年4月15日仍為有效者,除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
   第1項規定之建築期限外,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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