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1案。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0-07-13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090163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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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0-07-16 收 文 字 號: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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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1案。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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