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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函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已取得本縣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仍為有效者,除依本縣建管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之建築期限外,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1-06-01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100120930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1-06-03
收 文 字 號:第540號
瀏覽人次:479次

南投縣政府函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已取得本縣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仍為有效者,除依本縣建管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之建築期限外,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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