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營建署關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7條規定可免設置廁所,是否還需要設置符合建築設備編第37條建築物衛生設備數量規定1案釋示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1-10-15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100235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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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1-10-20 收 文 字 號:第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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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營建署關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7條規定可免設置廁所,是否還需要設置符合建築設備編第37條建築物衛生設備數量規定1案釋示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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