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重申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或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辦理,請恪守本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本人依法簽證負責,以符建築法、技師法規定。
發 文 單 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 文 日 期:2022-02-25 發 文 字 號:新北工建字第1110370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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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2-03-11 收 文 字 號: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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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重申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或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辦理,請恪守本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本人依法簽證負責,以符建築法、技師法規定。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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