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知關於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釋示。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2-06-07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110136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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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2-06-13 收 文 字 號: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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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知關於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釋示。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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