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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倘建築物涉及「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進行「新、增、改、修」建等建築行為時,依法應交由「開業建築師」辦理1案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 文 日 期:2022-12-14
發 文 字 號:營署建管字第1110095407號、工程企字第1110030548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107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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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倘建築物涉及「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進行「新、增、改、修」建等建築行為時,依法應交由「開業建築師」辦理1案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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