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為擴大增加建築師投入本市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於文化部修正頒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08年9月12日)第9~11條及第19條第1款資格規定後,新案招標均配合辦理。
發 文 單 位: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23-05-18 發 文 字 號:南市文資處字第1120640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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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05-26 收 文 字 號: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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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為擴大增加建築師投入本市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於文化部修正頒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08年9月12日)第9~11條及第19條第1款資格規定後,新案招標均配合辦理。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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