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知有關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及休閒、文教類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函。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3-12-18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120295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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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3-12-21 收 文 字 號: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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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知有關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及休閒、文教類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函。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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