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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函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鄰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

發 文 單 位:新北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4-01-24
發 文 字 號:新北府城開字第1130154067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4-02-20
收 文 字 號:156
瀏覽人次:127次

新北市政府函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鄰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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