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4-06-30 發 文 字 號:台內國字第1130805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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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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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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