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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建築師公會函有關本會建造執照協檢事宜,敬請配合依相關規定辦理。

發 文 單 位: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
發 文 日 期:2025-09-24
發 文 字 號:雲建師字第1130100155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5-09-25
收 文 字 號:841
瀏覽人次:175次

一、依本會113年9月19日第5屆第15次理事會暨法益暨紀律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建造執照協檢相關辦法:
(一)協檢時間為每星期二、五,下午1:45~下午05:30。
(二)排審案件依到會掛號時間先後排序,縣府發照以15件為限,公所發照不限件數。
(三)協檢當天設計建築師須親自至本會參與審圖。
(四)若設計建築師無法出席協檢,應委託開業建築師代為協檢(須出示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並於協檢當日攜帶設計建築師委託書(如附件)至協檢室審查。
(五)從業人員協檢當天須提供勞保或健保(擇一)證明為設計建築師事務所之職員始得進入協檢室,至多2位之職員。
三、本協檢辦法於113年10月01日開始實施,敬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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