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
發 文 單 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 文 字 號:工程管字第10300192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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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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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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