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內政部86年10月9日台內營字第8681845號函(針對設置於公寓大廈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申請雜項執照或審查許可時,其應檢具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一案),自即日起生效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13-05-31 發 文 字 號:台內營字第1020805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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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3-06-07 收 文 字 號: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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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內政部86年10月9日台內營字第8681845號函(針對設置於公寓大廈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申請雜項執照或審查許可時,其應檢具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一案),自即日起生效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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