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第2項所稱「...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所列文件辦理」乙節,經洽內政部地政司函復略以:「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為第79條第3項」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 文 日 期:2013-06-21 發 文 字 號:營署建管字第1020039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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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3-07-01 收 文 字 號: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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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第2項所稱「...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所列文件辦理」乙節,經洽內政部地政司函復略以:「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為第7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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