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之執行方式,在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建置查詢系統前,採申請人自行切結書方式替代函詢全國查詢方式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3-11-04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020213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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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3-11-05 收 文 字 號:第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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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之執行方式,在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建置查詢系統前,採申請人自行切結書方式替代函詢全國查詢方式
1.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2年7月30日營署綜字第1022915802號函辦理。
2.隨文檢送「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切結書」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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