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重申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0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規定辦理,並請再次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 文 日 期:2017-01-12 發 文 字 號:北市水技字第10631055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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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7-01-16 收 文 字 號:第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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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重申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0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規定辦理,並請再次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請查照。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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