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103年7月4日召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作業原則」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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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內政部營建署發 文 字 號:營署建管字第1032912611號
 
 |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第357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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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送營建署103年7月4日召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作業原則」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依據本署103年6月24日營建管字第1032910796號開會通知續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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