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公告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暨土壤汙染管制區之土地,在實施汙染控制計畫期間即於土地未完成整治前,可否逕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造辦理開發、利用乙案,事涉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規定,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
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030149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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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第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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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公告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暨土壤汙染管制區之土地,在實施汙染控制計畫期間即於土地未完成整治前,可否逕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造辦理開發、利用乙案,事涉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規定,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3年7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1032912638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7月10日還屬土字第1030057658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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