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純建築行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及「平坦地」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解釋,於103年7月2日召開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3次會議提案討論,決議「應停止適用,回歸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
發 文 單 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 文 字 號: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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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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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1月30日(86)農林字第86100060A號函、86年12月30日(86)農林字第86164313號函、88年2月11日(88)農林字第88103429號函、92年9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20151901號函說明三、94年3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03754號函、96年7月9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6151號函、97年6月25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1111號函、101年11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101182814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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