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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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 文 字 號:工程企字第10300192890號
 
 | 收 文 單 位: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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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請查照。 
 
	                              如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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