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訂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發 文 單 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發 文 字 號:經加二建字第10401000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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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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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訂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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