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當事人達成合意分割成立或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分割確定者,不得參照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示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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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南投縣政府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040029556號
 
 |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字 號: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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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當事人達成合意分割成立或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分割確定者,不得參照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示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乙案 
 
	                              依據內政部104年2月5日台內營字第1040800966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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