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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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彰化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5-10-31 發 文 字 號:府建管字第1140431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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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5-11-13 收 文 字 號: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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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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